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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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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
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1149060037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1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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